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75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