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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75号

赵某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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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75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