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福。
委托代理人:卓小燕、邵和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姚银云。被执行人郑彩妹。申请执行人王美福与被执行人姚银云、郑彩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银云、郑彩妹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郑彩妹在本辖区无房地产登记记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先予程序终结。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7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19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