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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192号

王美福与姚银云、郑彩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美福,姚银云,郑彩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福。

委托代理人:卓小燕、邵和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姚银云。被执行人郑彩妹。申请执行人王美福与被执行人姚银云、郑彩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银云、郑彩妹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郑彩妹在本辖区无房地产登记记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先予程序终结。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7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19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