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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15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红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霜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