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4-1号申请人李阿妮,女,1985年0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会甲,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李飞,女,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满社,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会选,男,48岁,汉族,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徐会选所有的陕AVM8**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双方已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由本院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会选所有的陕AVM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田文峰
审 判 员 罗银环
人民陪审员 徐 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