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91号申请人田振华申请人张凤兰申请人田小芳被执行人郑域田被执行人袁民现本院在执行田振华等三人诉郑域田、袁民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