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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

林松福与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林松福,唐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

原告:林松福。

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博。本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博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