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
原告:林松福。
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博。本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博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霞 来源:百度搜索“”
林松福与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速字第10号
原告:林松福。
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博。本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博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林松福诉被告唐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