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刘章海。被告蒿金秀。案由:不当得利原告刘章海与被告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
刘章海与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刘章海。被告蒿金秀。案由:不当得利原告刘章海与被告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