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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

刘章海与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章海,蒿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刘章海。被告蒿金秀。案由:不当得利原告刘章海与被告蒿金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