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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26号

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耿忠,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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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郑其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正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

原审

被告:耿忠。

原审

被告: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耿忠、原审被告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审法院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五份证据结算单认定不当,该结算单上无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及耿忠签字,不能反映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亳州市��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并与其进行结算的事实;

二、耿忠于2010年11月12日书写的借款条据因耿忠未出庭,其真实性认定存在瑕疵;另,该借条反映的是耿忠与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其借条上书写有“此款用于支付大兴商砼材料款”仅表明该借款用途,而该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大兴商砼材料欠款数额及是否已支付?耿忠出具给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条为什么由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该借条不能反映以上事实,仅有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借条的陈述说明不足以认定以上事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庄灵春

审判员  郑彩玲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