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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法执字第31号

刘玉来诉张春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来,张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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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来被执行人张春燕本院在执行���玉来诉张春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武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新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