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来被执行人张春燕本院在执行���玉来诉张春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武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新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
刘玉来诉张春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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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来被执行人张春燕本院在执行���玉来诉张春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武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新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