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邱行审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杰。
被执行人:赵振生。
被执行人:房桂霞。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赵振生、房桂霞不履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二百零三元,由被执行人赵振生、房桂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马秀峰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连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