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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104号

丁连根与姚如壮、倪巧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连根,姚如壮,倪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104号

申请执行人:丁连根,男,193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周巷镇长胜市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3506258631。

被执行人:姚如壮,男,193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周巷镇长胜市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3911208638。

被执行人:倪巧英,女,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周巷镇长胜市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4701018646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85号丁连根诉姚如壮、倪巧英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姚如壮、倪巧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姚如壮、倪巧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丁连根人民币31455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93元、执行费3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1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华    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