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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91号

田振华等三人与郑域田、袁民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振华,张凤兰,田小芳,郑域田,袁民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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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91号申请人田振华申请人张凤兰申请人田小芳被执行人郑域田被执行人袁民现本院在执行田振华等三人诉郑域田、袁民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