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高立忠,男,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委托代理人乔步耀,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王斌,男,约27岁,汉族,系靖边县路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忠与被告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立忠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立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