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民初字第1086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