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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恢字第3号

杨某与牛某某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恢字第3号申请人杨某,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杨某申请执行牛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1999年8月11日审结,该案(1999)安民柏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柏庄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