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9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
被执行人:丁海燕,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41-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海燕在中国银行南陵县支行185707430859、187211515507账户的存款,现因扣划存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海燕在中国银行南陵县支行185707430859、187211515507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国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道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