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906号原告潘杰,女,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冷景寿,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李翠玉,女,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梁友河,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泉,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杰与被告李翠玉、被告梁友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杰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3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潘杰负担。
审判长 柳孔圣
审判员 禚春东
审判员 于汉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