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
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自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
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