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孟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孟令俊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成肖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