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大民初字第2440号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景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孟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孟令俊二0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成肖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