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06号原告刘文晖,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赵登峰,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绍能,男,汉族,194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晖诉被告刘绍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晖于201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晖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原告刘文晖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