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嵇 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