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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射民初字第143号

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嵇 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