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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7号

刘德惠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97号罪犯刘德惠,女,1956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宁陕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O08)安汉刑再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惠犯贪污、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系病犯。

本院认为,罪犯刘德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O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齐 放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