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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624号

王云祥与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王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珊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水土。

上诉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17元,依法减半收取2108.50元,由上诉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代理

审判员  夏 鸿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