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39号原告刘子勇。被告尚留坡。
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勇诉被告尚留坡、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扣押)被告尚留坡、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押)被告尚留坡、被告河南远山金属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刘子勇提供担保物(位于十堰市车站路证号20069230)房产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