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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吴庆珍与被告吴林国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吴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

审判员  魏玉箫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