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吴某甲,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
审判员 魏玉箫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