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39号��请人刘清民。申请人赵秀英。申请人李月玲。申请人刘研。申请人刘振宇。被申请人马永栋。
申请人刘清民、赵秀英、李月玲、刘研、刘振宇与被申请人马永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豫BPE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豫BPE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