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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23号

孙同升与徐宗国、李文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同升;徐宗国;李文书;许增元;王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升。被执行人徐宗国。被执行人李文书。被执行人许增元。被执行人王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同升与被执行人徐宗国、李文书、许增元、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