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孙同升。被执行人徐宗国。被执行人李文书。被执行人许增元。被执行人王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同升与被执行人徐宗国、李文书、许增元、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