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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淳民初字第00332号

张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淳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4年11月13日,汉族。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韦国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