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商初字第803号 原告倪国营,无业。 委托代理人韩玫玫,无业。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都江市区引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刘一村 负责人徐家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营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国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燕华然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