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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民一初字第1451-1号

司昌兰、司昌荣、司昌红与祁志全、张永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昌兰,司昌荣,司昌红,祁志全,张永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民一初字第1451-1号申请人司昌兰,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申请人司昌荣,女,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申请人司昌红,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祁志全,男,汉族,1978年3月3号出生。被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1971年1月19号出生。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14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祁志全所有豫A×××××号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祁志全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祁志全所有豫A×××××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万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