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庆,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正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文化大厦二楼。
上诉人陈桂庆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正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桂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陈桂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桂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