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05号申请人王如意,男,汉族,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日出生,住本市金台区宝福路***号。被执行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宝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科,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负责人赵伟,任公司经理。王如意与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五万九千九百九十七元七角四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在申请撤消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