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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778号

戴荣明与包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荣明,包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78号

原告:戴荣明。

委托代理人:戴金明。

被告:包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荣明诉被告包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