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太,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相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相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86元及利息。因被告李相太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元,2012年8月16日被告李相太将剩余贷款本金686元及利息514元(共计1200元)给付原告,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长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