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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相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相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太,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相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相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86元及利息。因被告李相太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元,2012年8月16日被告李相太将剩余贷款本金686元及利息514元(共计1200元)给付原告,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长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