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何建元,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安靖宇,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元与被告安靖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元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