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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659号

何建元与安靖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何建元,安靖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何建元,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安靖宇,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元与被告安靖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元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