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850号
原告:张伟。
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兵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修兵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