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袁宗明,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嘉宾,南充市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同学,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彦彬,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镇中河路96号。代表人:曹朝辉,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宗明诉被告李同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宗明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原告袁宗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邬贞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