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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667号

范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67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范某甲。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薛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