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住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周贵武,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胡海燕,女,汉族,现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胡海燕(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胡海燕撤回反诉。本案受理��人民币358元,由原告芜湖市美大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14元,由被告胡海燕承担人民币144元。
审判员 孙 武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夏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