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阎某某,女。被告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鑫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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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3869号原告阎某某,女。被告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鑫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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