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新村综合1号楼3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熊喜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喜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喜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