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张树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
胡某与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张树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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