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海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定凤。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定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剑。
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祥剑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郭定凤、陈祥林、郭定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青
审 判 员 董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郑恩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