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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27号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馨,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均系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文婷,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君

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

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永华钟灿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