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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472号

李贵兵与刘明来追索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贵兵,刘明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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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李贵兵,男,汉族。被告刘明来,男,汉族。原���李贵兵与被告刘明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兵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兵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兵撤回对被告刘明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贵兵负担。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