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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00472号

贺明科申请执行郝安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明科,郝安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472号申请执行人贺明科,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安长,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明科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安长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安长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郝安长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瑞松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