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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080号

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与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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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80号

原告: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金东,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坤,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