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
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