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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1143号

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