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
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姚金月,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王志河,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王晶,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钱万财,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衣凤霞,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赵丽娥,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红军、姚金月、王志河、王晶、钱万财、衣凤霞、王志刚、赵丽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明
审 判 员 姜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胡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