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98号原告王斌,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冰、李小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华伟,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李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青,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党旗,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夏华伟、张龙青、党旗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华伟、张龙青、党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由原告王斌承担4010元。
代理
审判员 冯林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茹 微信公众号“”